东北网绥化9月9日讯(刘泽华全媒体记者赵洪秋) 8月27日下午,明水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、当庭宣判明水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,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5月18日10时许,被告人赵某某乘坐由哈尔滨发往依安县的客车返回明水县某乡镇,当车辆行驶至明水县客运站原址时,赵某某要求驾驶员魏某停车,魏某答复此处不让停车,到北站可以停车。赵某某听后与魏某发生争吵,并将正在行驶的客车钥匙门关闭,导致车辆熄火,随后打了驾驶员魏某面部两拳。
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,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,危及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。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,依法从宽处罚。明水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据悉,3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。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,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,危及公共安全的,将受到法律严惩。妨害安全驾驶罪已入刑,切勿触碰法律的底线。